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量:768
案情:李某,1990年从衡水嫁到石家庄。2001年10月与前夫离婚。与前夫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男孩跟前夫生活,女孩跟她。2001年与前夫离婚,就是因为土地补偿款的事。前夫领土地补偿款不给她,一气之下,与前夫离婚。当年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给她了。李某的户口原来在6大队,离婚后,在其未同意的情况下,村里把她的户口迁到了11大队(11大队都是外来人口,户口本上就是写的贾村,没有细化到大队)。2006年又分了一次钱,每人4500。之所以不分给她,村里认为她的户口在11大队,村规规定11队不分钱。村里还有承包地,离婚时村里分给她了,但离婚后地还在前夫家,前夫不给她。
各种相关观点:
1、强调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户籍还在原籍,认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里,没有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强调村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被告一方,认为户籍虽然还在村里,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3、户籍和义务相结合的观点,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尽村民的义务。
本人观点:
基本认同第三种观点。户口是一项最重要的形式要件,但能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最终决定意义的是看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李某具有贾村户口,虽然迁到11大队,但其贾村村民的身份未变。
2、 虽然其离婚了,但户口还是在贾村,其承包地也在贾村。
3、 从形式上到实质上,李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能够得到确认。
4、 乡规村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
需要核实的问题:
1、 贾村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村规民约。
2、 李某及其女儿的户籍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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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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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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