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0
浏览量:509
补缴养老保险


咨询者问:我向李律师咨询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1994年—2001年八年期间,我在谋区有限电台工作,1994年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这七年没有签,每月工资约400元。在2001年11月份单位通知我说:因我年龄偏大(2001年我不满55周岁)影响单位形象,所以一次性给予1600元补偿金后被辞退。但是我同时又被转成临时雇用工,给单位收缴有线电视费,单位不给我开工资但是双方协商按收缴有线电视费的数额给提成我一直工作至2008年,至今提成未兑现。请问我能否请求单位兑现提成和补缴养老保险?





李娜律师回答:1、1994—2001年你与有限电台存在劳动关系,2001年—2008年虽然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仍属于有限电台聘用的收费员,仅仅是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发生改变,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时属于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给予你报酬。
2、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冀劳社[2008]2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因为你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期间 是1994年11月—2008年3月,法律明确规定未参保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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